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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1-10-26

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8年03月24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民政部2019年04月02日核准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BN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校友工作全过程。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致力于加强海内外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服务广大校友,指导各校友组织建设,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弘扬母校光荣传统,为母校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的具体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服务校友,搭建平台支持校友发展;

(二)整合校友资源服务母校和社会;

(三)指导各校友组织建设;

(四)编辑出版《师大校友》,管理和维护北京师范大学校友网、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官方微信等其他校友联络平台;

(五)为校友返校与回馈母校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北京师范大学校友,包括在学校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校区或学校在国内外办学及合作办学机构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直属学校的教职工(中国公民);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意愿,并与母校校友组织取得联系。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但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赞助;

(二)学校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 年03月24 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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