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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3-12-21


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总会”)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我校校友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规范使用名称,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应当为: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某某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总会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制作公章,不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学校、总会的声誉和利益。接受总会的监督与管理,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当依照总会章程制定相符的工作办法。


第二章 工作运行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搭建本行业领域校友交流服务平台,广泛联络和服务本行业校友;

(二)组织本行业校友活动,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互助;

(三)汇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相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研究,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五)按照总会的要求,做好组织建设、宣传工作及管理工作;

(六)支持配合总会的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定期举办面向广大校友且与专业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活动。专业委员会的重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会、理事会换届大会、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合办的活动等,应提前至少两周提交申请报总会审批。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应当遵守学校和总会的有关规定。宣传报道符合总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有义务维护学校及总会的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任何对学校声誉及总会的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未经学校及总会许可,不可单独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北师大”)、“北京师范大学校友”(“北师大校友”)等字样,使用校名校徽及学校标识,应当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校名校徽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总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员信息、活动资料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属北京师范大学校友,经本人申请、专业委员会审核,或专业委员会邀请、本人同意,可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拥护总会章程,认可和遵守管理办法。会员应自觉维护学校、总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声誉,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任何对学校及总会声誉、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不超过四年。理事会是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应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人数较多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协商,推荐候选人,报总会确认。主任委员(理事长)原则上应由在北京师范大学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习、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不超过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和议事程序等,由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情况在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等,根据国家民政部相关政策、总会章程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在工作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五章 设立及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总会根据校友提议发起设立。

第一阶段,由总会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开展筹备组建工作。筹备组负责人由总会指派。筹备组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二阶段,当筹备组联络本行业的校友人数超过200人,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时,筹备组可向总会提出申请,经总会秘书处确认后成立专业委员会(筹)。专业委员会(筹)的运行时间不超过两年。

第三阶段,专业委员会(筹)持续开展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活动,且校友反馈良好,经总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成立。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在换届或当届任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如主要负责人的变动等,应提前一个月向校友会提交有关材料,并于变更后一个月内补充、修改备案内容。

第十九条 总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和解散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自行终止的,应当报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经2023年10月14日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业及联谊类等校友组织参照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内容,均以《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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