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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校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12-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校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章程》,结合我校校友工作实际,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总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境内外所有以地区为单位成立的以“北京师范大学”命名的校友组织,即地区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地区校友会”)。

第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地区政府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组织、制定章程,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功能性组织),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党建指导,强化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由地区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成立地区校友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以省级区域或副省级城市为主,境外则以国家或地区为主;

(二)在当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超过 50 人以上;

(三)提前向总会递交书面申请,沟通成立校友会的相关事项,获得总会同意;

(四)在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完成登记。

第六条 地区校友会名称为“某某(地区名)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已经在当地登记的,如名称不符合要求,应适时更名。

第七条 地区校友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本地区以行业、市县、学部院系为单位,或者按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校友组织,由地区校友会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地区校友会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在北京师范大学完成全日制专业学习、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九条 地区校友会的秘书长是地区校友会与总会的日常联络人,为方便工作开展,其联系方式将在总会网站、微信平台及其他媒介上公布,联系方式由地区校友会提供。

第十条 地区校友会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章程修订、分支机构变化等),应当遵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并事先告知总会。


第三章 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有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任何对学校及总会的声誉、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若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和总会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降低、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关注学校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学校讯息、宣传学校工作和成绩,支持学校招生、校地合作、学生就业等工作。

第十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围绕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每年举办面向当地校友的包括迎新敬老、联谊文体等在内的联谊性、学术性、公益性活动,支持校友职业发展、搭建校友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积极挖掘、广泛宣传校友事迹,讲好北师大故事,弘扬北师大精神。

第十五条 地区校友会按照总会赋予的数据库权限及时更新校友信息数据。确保校友信息安全,未经校友本人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 地区校友会在校友活动中使用校名校徽等,须符合学校关于校名校徽的相关文件规定。设计的会徽会标中若出现学校的校名校徽校色等标识,须符合学校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地区校友会应及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主动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地区校友会应积极承办学校各类校友活动,如总会年度理事会、校友论坛等。加强与其他地区校友会之间的联络与互动。


第四章 材料报

第十九条 已在当地政府完成登记的地区校友会应当在总会备案,备案成功以收到回执为准。

第二十条  地区校友会成立、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于一个月内在总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备案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区校友会章程;

(二)地区北师大校友会备案登记表;

(三)地区北师大校友会主要负责人信息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的地区校友会需提供相应的政府认可材料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总会为完成备案的地区校友会提供相关服务,如受邀参加学校的相关会议、活动,在学校相关网站、刊物、新媒体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等。


第五章  筹备登记期

第二十三条 尚未在当地政府登记的地区校友组织,应当按程序完成登记。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地区校友组织,总会提供登记所需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处在筹备登记期内的地区校友组织,也应当依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组织和举办活动,并按照要求在总会备案。必要时可邀请总会到所在地区组织开展校友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地区校友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2023年10月14日经北京师范大学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师范大学校友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区校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由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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